根據財政部《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字[1997]26號)的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壹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準;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其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等,
貸:庫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