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
1、《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出納,稽核,資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總賬,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其他會計工作。
3、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4、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