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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出售的會計處理

根據政策報廢和出售車輛後的財務分錄:

第壹,當汽車被出售並轉入清算時

借:清理固定資產?(轉入清算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累計折舊?(應計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第二,清潔費用發生的時候。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款:銀行存款

3.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企業銷售汽車,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其銷售額繳納營業稅。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四、收回固定資產的出售價款。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五、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或過失賠償。

借:其他應收款。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六、固定資產清算後的凈收入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款:長期待攤費用(準備期)

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的凈收入(生產經營期間)

擴展數據:

壹、提取折舊的方法和依據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自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折舊。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前,應先估算殘值,殘值比例在原價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新所得稅法: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及建築物,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和家具,5年;

4、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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