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在辦理具體移交時,應註意什麽
移交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列明的內容,進行逐項交接。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如有不壹致或“白條抵庫”現象,移交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壹致。由於壹些有價證券如債券、國庫券等面額與發行價格可能會不壹致,因此,在對這些有價證券的實際發行價格、利(股)息等按照會計賬簿余額進行交接的同時,對上述有價證券的數量(如張數等)也應當按照有關會計賬簿記錄點交清楚。 (3).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及其他會計用品等,也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將有關電子數據在計算機上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據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