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基層工會組織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不足100人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審查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收支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更換或者罷免選舉產生的工會代表或者委員。
(五)討論和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下,經上壹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
擴展數據:
中國工會章程第十八條具有下列職權:
(壹)審查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查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收支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四十條各級工會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和批準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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