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不同
“表外賬戶”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定賬簿之外設立的賬簿。
“小金庫”是指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擠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不納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核算或納入預算管理,私自保管的資金。
不同的表達形式
“表外賬戶”的具體形式是不同的。就資金來源而言,既包括合法收入和屬於單位的收入,也包括非法收入,如截留應上繳財政的收入、虛列支出套取財政資金、“三亂”行為所得收入等。在資金處置上,既有合理支出,也有亂花亂放和私存私放的問題。
“小金庫”只是“表外賬”的壹種表現形式,具體表現為:
1.化公為私,不列入單位財務部門收支,私自保管和發放的資金(不含黨費、團費、工會經費、互助金等。);
2.雖已入公司會計科目,但只是掛在“暫儲”賬上,或未正式列帳跨年度收取,或支出直接降為“暫儲”;
3.既不納入預算管理,也不納入預算外管理的資金;
4.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或者將財政資金作為單位資金存儲,不交財政專戶存儲;
5.通過虛構支出、虛假報銷、退回資金等形式,將資金轉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戶;
6.執收、執罰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不上交,存入獨立賬戶。
(三)定性基礎不同
1.“帳外帳”的定性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各單位的壹切經濟業務事項,都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中進行登記和核算,不得設置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會計賬簿。
2.“小金庫”的定性基礎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29號)和《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具體規定的通知》(蔡健字[1995]29號)第壹條。
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擠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納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目或納入預算管理,私自存儲、私自發放的資金,均屬“小金庫”。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第壹條規定,各部門、各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將財政撥款轉為有償使用,不得設立“賬外賬”、“小金庫”。
小金庫的特點:
1普遍性
審計發現的“小金庫”包括行政機關(部門)、事業單位、企業、各類組織和臨時機構。很多單位是“兩賬”“多賬”,有的不在業務收入中記錄收入或另立賬簿,脫離財務監管;有的截留挪用各種應上繳的資金。
有的把收取的資金留在下屬單位(部門)當“私房錢”;有的大搞計劃,虛列預算,虛列合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虛列支出,虛列主動,將上報的預算資金放入“小金庫”,變公為小,甚至變公為私。
2小金庫多樣性
壹些單位(部門)為了小團體利益,將內部核算單位分割成小核算單位,通過多頭開立銀行賬戶,將本應納入財務部門統壹核算的資金分散核算為單位收入,以逃避監管;有的是投桃報李,以合法名義將資金劃撥到下屬單位,不分公私。“小金庫”成了小團體或某些個人的錢包。
3小金庫隱蔽
“小金庫”是壹種表外賬戶,有些只有單位(部門)領導或少數人知道,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隱秘性特點。有些“小金庫”雖然在壹定範圍內對外公開,但財務程序上有後路,上級在檢查時很難抓住把柄。經過專項檢查,這部分資金成了本單位(部門)名副其實的“小金庫”。
4小金庫揮霍無度
由於“小金庫”的黑賬身份,問題難以核實,導致收支自由,隨意性大。壹些單位請客送禮,講排場、比奢侈、炫富,壹些幹部出入高消費場所,沈湎於“酒香、綠燈、紅燈”,有的受賄數額較大,揮霍的錢財大多來自“小金庫”,許多經濟犯罪也與“小金庫”有關。
繼續抓好防控“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這壹根本任務,重點抓好以下五個方面:
——進壹步完善教育懲戒機制。要把“小金庫”等財經紀律培訓納入各單位領導幹部教育規劃,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幹部培訓機構的教學計劃。
——進壹步深化財政改革。深化預算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進預決算公開,加強補貼、罰沒收入和財政票據管理。
——進壹步完善資產財務核算管理制度。要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出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行為。
——進壹步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理順社會組織與其業務主管單位在職能、人員、財務等方面的關系。
——進壹步提高監督檢查效率。要推進監督檢查常態化,把“小金庫”檢查作為預決算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審計的重要內容。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帳外帳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