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將固定資產定義為具有兩個特征的有形資產:
壹種是為生產商品、提供服務、租賃或管理;
第二,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通常,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指估計可以使用的時間。讓我們回到問題上來。手機的預期使用時間在普通人的認知中是壹年以上。公司購買手機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公司管理。
因此,本次購買的手機應作為固定資產入賬。此外,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
我們可以看到,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固定資產的定義上是沒有區別的。小企業也要把購買的手機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假設購買的手機單價為1500元。我們還需要把它算作固定資產嗎?答案是,可以。可能有人會說,固定資產單價不是有2000元的確認標準嗎?不足2000元的,不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這個規定來自於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壽命超過1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
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價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也應視為固定資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者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公司,只需要按照準則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即可。
其次,我們從稅收的角度來看。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稅收法規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租賃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過65,438+0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不動產、機器、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等。
可見,手機應該作為固定資產中的電子設備處理。對於手機等電子設備,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此外,還有通過縮短折舊年限加速折舊的稅收規定。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規定折舊年限的60%。
在會計上,當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會計估計,縮短折舊年限,加速固定資產折舊。但是,不能把會計和稅收混為壹談。
會計估計變更可以使變更後的折舊年限小於稅務上最低折舊年限的60%,但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還有,目前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需要按年計算折舊。
在核算上,不超過5000元且符合固定資產標準要求的,仍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整。這就需要會計人員做好固定資產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差異的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