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財政、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該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編制並組織實施中長期財政計劃;參與制定重大經濟決策和政策,研究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對經濟運行實施調控和綜合平衡該市財力的建議;擬訂並執行市與區縣、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對該市的貸款業務;對該市金融機構實施財務監管;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擬訂政府防範債務風險的措施。
(三)承擔該市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批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該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有關辦法,負責彩票資金管理和彩票市場監管的有關工作。
(五)組織制定該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該市國庫業務,負責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擬訂該市政府采購政策並監督管理;負責黨政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汽車定編工作。
(七)負責組織起草該市有關稅收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及實施辦法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提出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政策的建議;參與制定關稅政策的相關研究工作。
(八)負責制定該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市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的管理。
(九)依法負責該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負責資產評估的有關管理工作。
(十)負責承辦和監督該市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該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該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二)負責管理該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研究建立該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議。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