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相關的法律規定。
在歐洲,最早在法律中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做出具體規定的國家是挪威。該國1989年經過修訂的《公司法》中要求公司在董事會報告中披露有關汙染物排放水平及根據公司環境清理目標制訂和實際采取的行動信息,同時還要求公司報告內部工作環境。法國政府規定所有員工在300人以上的企業都要提供包括環境信息在內的社會資產負債表。丹麥1995年6月通過的《綠色報告法》要求公司向政府全面提供有關企業環境業績的信息。1993年歐盟頒布並實施“環境管理和審計計劃”,鼓勵企業評估、報告和改進它們的環境業績。2001年對該計劃作了進壹步的修訂,詳細說明了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
英國在1989年公司法修正案中要求企業解釋控制汙染的措施、披露任何與汙染相關的罰款或罰金。1990年的環境保護法案要求有汙染的企業必須在報告中反映其在環境保護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並對外報告其環境績效。英格蘭和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在1996年10月份提出壹份討論文件“財務報告中的環境問題”,詳細述及環境成本核算、環境負債核算、資產損害復原和信息披露等問題。
(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
目前,歐洲國家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除了法律規定必須披露的部分外,主要以自願披露為主。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各有千秋,有的圍繞環境問題導致的財務影響進行披露,有的針對環境績效進行披露,有的則二者同時披露。企業主要是采取壹些描述性的做法,量化的比例相對較小。大部分企業把環境信息包括在年度財務報告之中,也有壹些企業單獨發布專門的環境報告,而且環境報告的表達形式既有采用貨幣形式的,也有采用非貨幣形式的,或者兩種形式兼用。
(三)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
雖然編制和披露環境信息並沒有***同接受的專業標準,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也沒有統壹的規範,但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公司的環境政策及環境管理系統,導致公司重大環境影響的所有重大的直接和間接因素並對其做出解釋,環境目標及其與公司重大環境問題的關系,有關公司環境業績的連續多年的主要數據及在重大環境影響方面的法規遵循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