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11 6月發布的舊企業會計準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的壹半以上,或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實質控制的,應當編制合並會計報表。”
財會字[1995]第11號規定,企業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符合下列條件的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合並範圍:
(1)母公司直接擁有、間接擁有、直接和間接擁有半數以上(不含半數)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2)雖然母公司未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的權益資本,但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將被投資企業視為母公司的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合並範圍:①通過與被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的表決權;(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支配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3)有權任免董事會及其他類似權利機構的大部分成員;(4)在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會議上擁有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強調,合並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確定。即無論權益資本占多大比例,只要能夠控制,就應該納入合並範圍。控制權是指壹個企業能夠決定另壹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另壹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並納入合並財務報表。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及以下表決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