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人員不能兼任四個崗位是:
1、稽核
2、會計檔案保管
3、收入、支出、費用賬目的登記
4、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
根據《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這是會計機構內部建立牽制制度的需要,如果出納人員既管理錢款,又保管會計檔案,容易在錢款上做了手腳之後再利用管理會計檔案的機會修改檔案內容而掩蓋自己的行為,所以予以禁止。
還有壹個單位的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是壹個單位會計核算的基礎,也是發生現金往來的根據,由出納人員兼任,很容易在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時做假,所以予以禁止。
需要註意的是出納並非所有賬目都不能登記,除特種日記賬必須由出納登記外,出納還可以登記固定資產卡片等財產物資明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