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費是國家勞動部門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具有壹定的照顧和保護意義。
餐費不交個人所得稅。
但是,會計必須處理好,以避免與稅務機關的不同看法。
正確的做法是,餐費應計入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同時要有相應的報銷憑證,按憑證發放和收取,不能和工資壹起發放。
午餐費用應計入應付福利費(註:2007年起新會計準則不要求計提,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不分配給個人可不繳納所得稅。如果發給個人,應該作為個人收入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