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應當分為以下兩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2)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在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是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壹部分,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通過短期獲利管理該組合。
(3)是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產品、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產品以及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且必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權益工具掛鉤的衍生產品除外。
第十條除本準則第二十壹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只有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能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壹)該指定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因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確認或計量的不壹致性。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戰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經說明,金融資產組合、金融負債組合或者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和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市場:
(壹)市場交易對象同質;
(2)隨時可以找到自願交易的買賣雙方;
(3)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壹條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歸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評估其持有意圖和能力。如有變更,應按照本規範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2)當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求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回報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不可控制、預計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測的獨立事件導致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3)金融資產發行方能夠清償的金額明顯低於其攤余成本。
(4)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對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額進行下列調整的結果:
(壹)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2)加減采用實際利率法對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金額;
(3)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壹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各期攤余成本和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用於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計期限或更短期限(如適用)內的未來現金流量貼現至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償付權、看漲期權和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測未來現金流量。),但是未來的信用損失應該是不考慮的。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雙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費用、交易費、溢價或折價,這些費用是實際利率的壹部分。當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持續時間不能可靠預測時,應當采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表明企業無法持有固定期限至到期的金融資產投資:
(1)沒有可供使用的財務資源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持續提供財務支持,使該金融資產投資能夠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規限制,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三)表明企業無法持有固定期限金融資產投資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企業在本會計年度將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當該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金額較大時,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不將該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有以下例外情況: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接近投資的到期日或贖回日(如到期日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的變動對投資的公允價值無重大影響。
(2)按合同約定通過定期還款或提前還款收回投資初始本金幾乎全部後,剩余部分出售或重新分類。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企業無法控制的獨立事件引起的,預計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測。這種情況主要包括:
1.持有至到期投資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而被出售;
2.持有至到期投資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稅前扣除政策,或大幅降低稅前扣除金額而被出售;
3.因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維持當前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當前信用風險政策,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的投資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進行重大調整而賣出持有至到期投資;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資本充足率計算中的風險權重,應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
第十七條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1)將立即或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初始確認時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由於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持有人可能難以收回初始投資的幾乎全部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十八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資產類型以外的金融資產:
(1)貸款和應收款項。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企業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型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