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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會計法律制度的變更中國的會計法律制度的“新變化”

 壹、會計與會計法

會計是隨著生產的發展,逐漸從生產職能中分離出來的壹種管理職能,其本質是對壹定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並通過所提供的會計資料,作出預測,參與決策,實行監督,旨在實現最優經濟效益的壹種管理活動。會計的基本職能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是指國家頒布的有關會計方面的各種會計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等。狹義的會計法專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會計法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關系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兩次對《會計法》作了修改。

二、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內容  視頻講解,點擊進入

目前,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比較完整的會計法規體系,主要包括四個層次,即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其基本構成如下:

(壹)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現行的會計法律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 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會計法》。它是會計法規體系的最高層次,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是會計機構、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根本大法。

1、《會計法》的立法宗旨

《會計法》第壹條規定:“為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2、《會計法》的適用範圍

《會計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如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等。會計行政法規在法律效力上僅次於《會計法》。

(三)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國務院其他各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制定的會計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也屬於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或者備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法律效力上低於《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

1、會計規章

會計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財政部第10號令形式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等。

2、會計規範性文件

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比如,《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財政部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會計工作某些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也屬於會計規範性文件,比如,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的會計規範性文件根據規定,實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範圍內制定的會計規範性文件,也應當屬於地方性會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