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司法警察隊伍管理體制尚未理順。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警察的暫行規定》,對司法警察實行編制管理和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鐵路法院的法警還沒有形成,有的法警分散在各個法庭的不同崗位,沒有集中培訓和管理;有的法院雖然組建了隊伍,但是固定法警少,兼職法警多。就北京鐵路法院而言,目前北京鐵路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基層法院。執達官26名,其中21名執達官擁有其他頭銜。兼職崗位有會計、案警、司機、門衛。壹些法警仍在編制他們的辦公室。由於兼職多,鐵路法院法警的任務比較分散。目前,部分鐵路法院雖然在組建過程中解決了上述問題,但在司法警察管理上並未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司法警察隊伍的管理現狀反映出司法警察作為法院的內設機構,在法院的地位仍然比較低,對法警的工作仍然不夠重視。同時,司法警察在法院晉升的機會較少,司法部門不能去,非司法部門不願意去,導致整個隊伍思想不穩定。
2、司法警察執法制度不規範。明確司法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職權是職權法定理念的體現。目前,法警的工作領域正在不斷擴大。過去主要是為刑事審判服務。現在,民事和執法工作也需要法警的協助。特別是在處置突發事件的過程中,法律對法警執法職權的規定仍然不足,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法警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確。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揮下行使職權,說明法警在司法活動中的作用是輔助性的,只能執行指令而不能做出指令。然而,法警在參與民事和行政工作,特別是處理緊急情況方面的從屬和輔助性質嚴重影響了他們的職能。二是司法警察的職權和警察權力的規定不明確。《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警察的暫行條例》專門規定了司法警察有八項職權,但這八項任務並不是職權。司法警察作為警察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活動過程中擁有什麽樣的警察權力沒有規定。由於規定不明確,司法警察在司法過程中的處置方式也不明確,讓他們無所適從。尤其是在協助執行的過程中,尤為明顯。有時候發生意外,法警無法主動采取措施,導致警務活動陷入被動局面。
3.司法警察隊伍的用人制度並不理想。自鐵路法院成立司法警察隊伍以來,法院在司法警察的使用上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有的法院用司法警察當司機,有的法院用司法警察當雜工。此外,鐵路法院的司法警察原本是從壹線鐵路職工中抽調的,導致司法警察水平參差不齊,缺乏基本的文化和業務素質。根據近幾年的統計,鐵路法院在還押、緩刑、庭審過程中,沒有發生壹起脫逃、自傷、自殘等事件。但是,除了個別法警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之外,粗心大意的問題仍然是法警隊伍建設發展過程中的主要問題。同時,法警隊伍建設還存在以下因素:壹是現有法警老化,鐵路法院已經復工二十五年,但是法警的進入已經有十二三年沒有進行了。法警的年齡結構已經到了無關緊要的地步。大部分鐵路法院法警的平均年齡都達到了四十五六歲。知識水平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二是鐵路法院系統的準入渠道受到體制、組織、人事部門的限制,法警無法及時從社會或其他渠道補充新鮮血液;三是以工代警的現有人員長期得不到組織人事部門的認可,影響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在去年北京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會議上,王明達副院長作了《進壹步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提高法警素質,更好服務司法工作》的講話,指出法警隊伍建設還存在壹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壹是我們在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上還缺乏創新意識,司法警察隊伍建設還不適應形勢發展。二是人員老化,職級工資低,也影響了法警隊伍的積極性和可持續發展。專業法警多年未招,存在潛在的斷檔問題。第三,許多司法警察隊伍多年沒有發生脫逃、自傷、自殘事故,壹些單位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麻痹思想。同時,我們應該看到,近年來,審判任務更加艱巨。死刑復核權收回最高法院後,刑事審判的審限更加嚴格,公開審判的力度進壹步加強,這對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司法警察工作的發展方向
理順司法警察管理體制,必須從實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入手,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意見》為契機,規範司法警察的編制管理,改變鐵路法院司法警察分散管理的現狀。鐵路中院在實施編隊管理的過程中,要大膽糾正基層法院司法警察不規範的管理行為。基層法院司法警察領導幹部的調配和使用,應當征得鐵路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領導的同意,使基層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領導發揮效力。鐵路中院司法警察領導全面了解基層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現狀和素質,有利於司法警察工作的統籌安排和宏觀管理。同時,對法庭審判和執行中的警察活動實行警察令制度。司法警察面臨的問題是隨著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進程的深入而出現的,這些問題的解決預示著司法警察工作的未來和前景。為了保證司法警察能夠更好地為司法活動服務,司法警察工作應該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1,團隊建設規範化。首先,要完善司法警察的編制管理,建立規範的垂直領導體制,確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司法警察的領導,形成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警網布局。協調互補,提高壹個地區法警的整體作戰能力。其次,要建立司法警察高等教育體系,形成自成體系的教育培訓體系,解決司法警察長期沒有固定培訓基地,無法得到正規教育培訓的問題。
2、司法警察權限明確。這是司法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要求。我們要清楚地看到,這是壹支占法院幹部總數10%的龐大隊伍,我們不能忽視它的存在和發展。因此,有必要進壹步細化司法警察的職責和權力,從立法上解決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權力問題。如司法調查取證權、執行現場處置權等。
3.司法警察警務活動的效率。這是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工作中的必然要求,也是進壹步加強司法警察工作的前提條件。只有達到效率,才能真正以壹當十,以少勝多,保證戰機不被耽誤。要實現警察活動的高效,需要對整個法警隊伍進行科學嚴格的管理,嚴格的紀律,服從壹切行動。
4.系統的理論研究。法警是壹支年輕的隊伍,具有獨特的職能,必須不斷加強對其性質、地位、作用以及如何更好發揮作用的理論研究。目前法院系統對這壹課題的研究還相當落後,理論探討與司法實踐嚴重脫節,導致法警的職權局限在價值法庭、押解、執行、機關保障的圈子裏,對這些問題沒有很好的研究。面對快速發展的新形式,我們必須拓寬視野,根據司法警察工作的現狀,加快研究步伐,盡快在理論研究上取得新突破,為新形式下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拓寬道路。
三、司法警察工作改革的思路
根據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發展方向的分析,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發揮司法警察的作用,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進行改革:
1,改革警務機制,實行軍事化管理。
要在現行人事制度下解決這壹問題,鐵路法院必須實行司法警察聘任制。現在很多高校的畢業生都開始自己找工作了,這些人都學了壹些法律知識。稍加訓練,他們就能成為法警隊伍的骨幹,而且相對年輕。對於表現好的,可以考慮長期聘用,解決警力不足、人員配備不足、機動性差的問題,真正實現法警隊伍的專業化、年輕化、知識化。實行軍事化編隊管理,可以大大提高法警隊伍的整體素質,實現隊伍的快速反應,提高執法水平。
2.改變用人觀念,解決執法權問題。
過去,人們多次提出在雇用非官方警察的法警時如何行使執法權的問題。其實和現實工作並不矛盾。法警隊配備壹名領隊和壹名普通法警。規定外出執行公務時,必須由壹名正式法警帶隊。聘請法警只是為了協助正規法警工作,這樣才能合理解決聘請法警執法的問題。
3、優勝劣汰,處理好用人關系。
完善聘用制度包括暢通司法警察進出口,優化司法警察在職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戰鬥力。目前進口的主要問題是沒有固定的人進渠道,導致法警來源復雜,進來的人素質不高。因此,要註意從復員軍人和警校畢業生中吸引優秀人才,從根本上解決進口問題。科學管理在職司法警察,首先要從內部建立良好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司法警察聘任制。隨著國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保障、保險制度的建立,鐵路法院實行法警聘任制的條件基本成熟。法警聘任制不是鐵飯碗,對法警有壓力,有激勵作用,也是理順法警出口,解決老齡化問題的重要途徑。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每年調整壹次,保留好的,淘汰壞的,既能留住骨幹,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又能充實新鮮血液,使法警隊伍永葆生機。
4.實施編隊管理,發揮職能作用。
鐵路法院司法警察是鐵路法院直接領導和管理的準武裝司法力量。為了能夠召之即來、戰之必勝,必須具備過硬的素質和嚴格的紀律。要改變過去松散管理的傳統模式,以軍事化管理為標準,強調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強化紀律和誠信觀念,實行“警營”管理,采取集中管理、集中培訓的工作模式,培養法警良好的紀律作風和頑強的工作作風,使法警養成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的良好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