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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貼的搬遷費用和企業財務如何處理?

在補貼收入或者營業外收入裏做。

問題的補充:

請問企業獲得政府補貼的搬遷費用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

財稅[2007]第665438號+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城市規劃改造工作,經研究,現將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本通知所稱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搬遷企業因當地政府的城市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按照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

二、企業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處理企業所得稅:

(壹)搬遷企業購建與搬遷前性質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固定資產置換),並按照搬遷規定進行技術改造或職工安置的,允許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從固定資產置換、技術改造和職工安置費用中扣除,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因生產經營方向改變,不使用搬遷收入置換固定資產或進行技術改造,而是使用搬遷收入購買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相關費用可從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扣除,余額可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搬遷企業無固定資產置換、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項目報告的,應將其搬遷收入加上各類被拆除固定資產的出售收入,扣除各類被拆除固定資產的折舊價值和處置費用,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搬遷企業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買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提折舊或者出售,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自計劃搬遷的第二年起五年內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並在五年內完成搬遷的,搬遷收入余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對於符合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搬遷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在審核企業享受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時,企業搬遷所得不得計入企業總收入。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和原土地出讓收入的管理。重點審查是否有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遷協議和計劃,是否有企業技術改造和固定資產置換的計劃或項目,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固定資產置換和購買其他固定資產。

五、本通知下發前已做的稅務處理,不再調整;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