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海外管理措施
雖然海外投資活動對資本輸出國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是壹種經濟和商業上的損失,但投資者的本能是追求最大利益,其經營活動的出發點並不總是考慮祖國的利益。因此,資本輸出國必須對海外投資實施壹些管制措施,以確保其私人海外投資有利於其國際收入平衡和經濟發展。
1.要求披露境外投資企業的狀況。
為了使政府和社會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監督其經營狀況,各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情況,向政府和社會公布其資產負債表等重要經營信息。
海外投資公司大多是國內上市公司,必須遵守國內證券和公司法的規定。例如,公司發行上市證券,必須分別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註冊,發行公司承擔持續披露義務,即除了在註冊申報中披露相關信息外,還必須按年度或季度提交財務報告。這些措施和政策幫助了政府的國內海外投資企業的運作。
2.制止海外投資企業逃稅。
當私人投資者在海外投資時,如果他們不報告在海外獲得的利潤,不僅會影響投資者的國際支付,還會減少其財政和稅收收入。因此,如何防止海外投資企業逃稅是資本輸出國管理海外投資的重要內容。
3.法律措施
除了證券法、公司法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外,資本輸出國的其他法律在海外投資管理中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壹些國家,反托斯法和反壟斷法對海外投資者產生了嚴重影響。例如,根據美國反托特法,只要域外行為對美國商業產生不利影響,該法也用於美國國內和國外的行為。如果兩家或兩家以上的美國公司同時在外國投資設立新公司,而這家公司的生產和銷售排除或限制了其他公司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則可能受到《反Tos法》的調查。
《進出口管理法》對海外投資企業既起管理作用,也起監管作用。壹些國家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國內企業向某些特定國家出口某些高科技產品或技術,使得國內投資者在這些國家投資時不得以關鍵技術作為出資,也不得投資於公司在第三國設立的子公司。對美出口管理有上述限制。
外匯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在海外也起著重要作用。如果國家在國際收支方面遇到嚴重困難,就會限制海外直接投資和海外投資貸款。例如,英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壹段時間裏采取了這種限制。目前,雖然壹些主要發達國家相繼取消了外匯管制,允許資本自由流動,但在有關國家出現國際收支困難時,也有可能再次實施這種限制。
刑法對海外投資也有相當大的影響。比如美國在1970通過的《外國賄賂法》規定,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賄賂外國政府官員都是違法的。該法律禁止美國公司從他們的賬目中排除任何財產或偽造賬目來掩蓋他們的活動費用。如果投資者通過賄賂東道國政府官員獲得投資項目,可能會受到東道國法律的制裁,也會受到美國法律的制裁。
(二)中國對海外投資的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積極引進技術,但也有條件地允許國內企業對外投資。為了使海外投資活動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有效作用,我國頒布實施了壹些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活動進行了調整。
1.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註銷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壹定條件,經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設立。由於某些原因不能繼續經營的項目,要報原審計部門批準撤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資金來源(外匯)和壹定生產、技術、管理能力及人才的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可以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中國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有固定或重新核準的經營範圍,有壹定的資金和經營規模;
(二)在境外舉辦的從事工程承包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經外經貿部批準授予對外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業務經營權的公司;
(三)未經特別批準,不得使用國家資金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投資興辦企業。
2.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1)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預審
為防止投資者投資於外匯風險較高的國家或地區,保證資金的有效使用,同時保證投資者有可靠的外匯來源和經營境外企業的能力,國家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審批境外投資項目前應對投資風險和外匯資金來源進行審查。審核所需材料包括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境內投資外匯管理情況、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等。,應由潛在投資者提供。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二)投資外匯資金的登記和匯出
為便於外匯管理部門對外國投資者的外匯進行監管,國家規定,經批準向境外投資的投資者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3)外匯利潤和資產的匯回
海外投資者能否及時將其投資利潤匯回,關系到國家的國際收支和國家的財政收入等重大問題。所有資本輸出國都采取措施確保海外投資者能夠及時匯回利潤,中國也對此做出了規定。
(4)外匯優惠和外匯監管
A.外匯優惠
為鼓勵和培育境外投資,我國規定,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自境外投資企業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全額留存,五年後留存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但必須註意的是,投資者留存的外匯也必須按上述規定匯回國內。
B.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境外投資者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應在當地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報送外匯局,特別是境內投資者。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外匯管理部門可對境內投資者處以65438+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3.國有資產境外投資管理
在中國的海外投資者中,國有企業占據主導地位,中國對華投資占很大比重。東道國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使得境外投資的國有資產管理難度很大。
總之,在國際投資法體系中,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律制度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為了利用外資,發展中國經濟,中國必須用法律手段鼓勵和保護外資,同時也要進行壹定的管理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國際直接投資的迅速發展,專門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外國投資法產生並發展起來。各國外商投資法的立法體系層出不窮,名稱不壹,特點各異,內容不壹,主要包括外商投資的範圍、犯罪條件、投資者權利、保護和控制等。為鼓勵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自1979以來,我國先後制定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壹批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手段對外商投資進行調整和管理。依據這些法律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了巨大作用。然而,由於立法體制的弊端,我國外資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日益暴露,特別是國際投資法的最新發展,使我國外資立法面臨嚴峻挑戰。
中國的外資立法必須適當調整,中國利用外資才會有更大的發展。
中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註銷、外匯和國有資產管理有嚴格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