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完整準確的會計記錄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依據、依據、原則和方法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不得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擅自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依據、原則和方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或者強令企業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基礎、依據、原則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