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