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高等學校的財務工作是整個學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整個國家財經工作的壹個有機組成部分。學校各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都直接關系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關系到學校各項工作的建設和廣大師生員工的生活。為了建立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發揮學校財務工作在培養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材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高等學校財務工作的根本任務是:按照黨的教育方針和勤儉辦學方針,根據我國高等教育的特點,妥善地、科學地管理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學校財經管理水平,努力為發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服務。第三條 高等學校財務工作的基本職能是: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令,維護財經紀律,保護公***資財的安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校具體情況,編制和執行學校的各項財務計劃;擬定學校的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學校各項資金的管理和計劃執行情況;通過做好記賬、算賬、報賬工作和調查研究、分析、考核資金使用效果,預測經濟前景,參與經濟決策。第四條 部屬高等學校的財務工作應當實行“統壹領導、集中管理、分工負責、權責結合”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手續清楚、分工協作、各盡其責。第五條 部屬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在校(院)長領導下的以總會計師為首的經濟責任制,由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領導學校的各項財經工作,並負責管理學校日常財經方面的重大問題,實行“壹支筆”審批財務開支的制度。暫時沒有條件設置總會計師的學校,必須責成壹副校(院)長代行總會計師的職權。第六條 部屬高等學校必須接受所在省、市高教(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財務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第二章 財務機構和財會人員第七條 部屬高等學校必須單獨設置財務處(室),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在上級財務部門的指導下,統壹管理全校的各項財會工作。學校其他業務部門和單位(含附屬單位,下同),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的財會人員和設置的財會機構,在財會業務上受學校財務處(室)統壹領導和監督。第八條 部屬高等學校的財會主管人員,應當由符合幹部選配條件,並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業務水平的人擔任。財務處長或財務室主任由學校報請教育部批準任免;副處長或副主任由學校任命,並報教育部備案。對他們的調動,必須事先商得教育部的同意。學校財務處(室)及其他業務部門和單位的壹般財會人員的配備、調入、調離、定級、定職等,均應事先商得學校總會計師的同意。第九條 部屬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校規模和全校各項財會工作的實際需要,按教育部過去的規定和要求,選配財會人員,充實骨幹力量。要重視財會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關心財會人員的生活,切實加強財會隊伍建設,逐步建立壹支又紅又專的、比較穩定的財會幹部隊伍。第十條 部屬高等學校的財會人員,必須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令,鉆研業務,認真執行《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模範地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政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為高等教育事業的建設做出自己的貢獻。第十壹條 部屬高等學校的財會人員有下列先進事跡之壹者,應當由學校和教育部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1.對提高資金、財產、物資的使用效果或防止損失浪費,做出重大貢獻者;
2.對高等學校財會管理理論、方法等有創見,促進學校財經科學管理者;
3.堅持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同違法亂紀行為作堅決鬥爭,使國家資財免受損失,有顯著功績者;
4.熱愛出納工作,連續工作壹年以上收支無差錯者;
5.其他在財務會計工作方面取得重大成就者。第三章 財務計劃和財務決算第十二條 部屬高等學校的財務計劃包括:預算資金收支計劃,科技三項費用收支計劃,基本建設財務計劃,學校基金收支計劃,代管科研經費收支計劃,生產財務計劃,其他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等。學校編制的各項資金年度財務計劃,應當充分體現學校各項工作的任務、範圍和方向;學校各項財務年度決算,是學校各項財務計劃執行情況的基本總結,應當如實地反映學校執行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及完成國家下達的各項計劃任務的基本情況。第十三條 部屬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下列各項要求切實做好年度財務計劃的編審工作。
(壹)根據學校擬定的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教學、科研、生產、後勤等各項計劃任務,按照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在充分挖掘內部人力、物力、財力潛力的基礎上,參照上年各項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實事求是地編制年度各項財務計劃(草案),經校(院)長和總會計師審查並提交校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經教育部批準執行。在年度已經開始,教育部尚未批準計劃之前,學校可以先按有關規定開支標準和上壹年的開支水平,分別輕重緩急,安排掌握各項支出。
(二)學校的年度財務計劃經教育部審查批準後,學校財務處(室)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教育部下達的事業計劃、人員編制和教學、科研、生產、後勤等各項工作任務,提出具體安排意見,報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正式下達校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並報教育部備案。
(三)編制和安排年度各項財務計劃,必須根據不同的資金渠道,堅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留有後備”的原則,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合理分配,註重效果。學校的壹切財務支出計劃,必須嚴格控制在各項財力允許的範圍以內,不得搞赤字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或發生預測不到的重大問題,需要申請追加預算資金時,必須由財務部門認真核算,報經校(院)長和總會計師審查後上報教育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