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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房裝修費和設備搬遷費怎麽核算?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執行問題解答〉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十二條規定:“與固定資產相關的後續支出,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原預計的,如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大幅提高產品質量或大幅降低產品成本等,除此之外的後續支出,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不得預提或遞延入賬。企業在日常核算中,應根據上述原則判斷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應資本化還是費用化。”

根據這壹規定,裝修中發生的裝修費用和搬遷費用在會計上應予以資本化,記入“在建工程——廠房”科目,待工程完工後轉入交房。

在稅務處理上,應執行以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可以在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用於固定資產改良的支出,如果相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以增加固定資產價值;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的,可以作為待攤費用,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固定資產修理,應當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壹)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20%以上;(2)修復後,相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兩年以上;(三)修復後的固定資產用於新的用途或者改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