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相關規定,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確認為遞延收益。當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在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以後期間損益(營業外收入)。
上述規定中:“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對於應計提折舊或攤銷的長期資產,為該資產開始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時間。
可見,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遞延收益分配計入各期損益的時間和期間,應與資產折舊和攤銷的時間和期間相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