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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核算時可能會有哪些涉稅風險

會計核算的稅務風險特征

會計核算,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尺度,對會計主體的資金運動進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對會計主體已經發生或已經完成的經濟活動進行的事後核算,也就是會計工作中記賬、算賬、報賬的總稱。“營改增”後試點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的相關會計處理,主要是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文件執行。納稅人在進行會計核算相關事項時,應當按照有關稅收政策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嚴謹認真的辦理有關會計手續。自《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發布起,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等方面都發生了重大改變,營改增後在會計核算方面有哪些註意事項,壹旦“營改增”會計核算違規稅務處理,其帶來的相關稅務風險不可低估。基於此,以下系統梳理“營改增”會計核算違規稅務處理的系列風險,供納稅人參考和借鑒。

風險壹: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確認收入申報納稅。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下列11種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以下5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情況都應確認收入。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

風險二:銷售開票未將價款和折扣額分別註明,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風險三:專用發票開具不符合要求,購買方有權拒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風險四:十三種特定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增值稅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營改增”試點取得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並非皆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視情而論。“營改增”新稅政特別規定,納稅人發生的下列十三種特定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2、應當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

3、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4、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5、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6、金融商品轉讓;

7、經紀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8、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9、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費用;

10、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1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2、納稅人銷售舊貨;

13、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按照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風險五: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風險六: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不符合作廢條件等六種情形,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的規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

1、銷貨退回;

2、開票有誤;

3、銷售服務中止;

4、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

5、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

6、及發生銷售折讓;

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