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仍然需要按照現行會計準則進行核算,那麽根據排放控制企業持有的意向,區別對待碳排放權可能更好:企業以交易為目的的部分,可以確認為金融資產;用於履行合同而不參與交易的部分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基於項目的碳排放權開發費用也參照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處理。
1.因為碳排放權可以交易,具有商品的屬性,所以在這方面可以定義為存貨,碳排放權符合持有待售的性質。
但就存貨的有形財產而言,碳排放權是無形的,擁有碳排放權的排放控制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並不將其視為企業的產成品或商品。目前他們買只是為了性能和交易。因此,碳排放權不符合被確認為企業存貨的條件。
2.單從準則的概念來看,更符合無形資產的屬性。越來越多的排放控制企業意識到,從政府獲得的免費配額不僅僅是用來履行合同,而是通過交易來盤活配額,給企業帶來豐厚的經濟利潤。因此,碳排放權是用於交易的資產,不同於使用壽命長、流動性差的無形資產。
3.當涉及到無形和可交易的財產時,碳排放權這種新型資產可以歸類為金融資產。理論上,以交易為目的的碳排放權在會計處理上確認為金融資產更為合適。
然而,由於我國碳金融化程度較低,交易操作體系不完善,缺乏規範的監管體系,碳排放權交易在實際會計處理中並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