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壹。考試開始前30分鐘,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香港、澳門、臺灣省考生憑有效身份證,下同)進入考場,完成電子簽到後,按監考老師指定的位置就座,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規則二。考生進入考場時,應在考場指定位置存放除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以外的其他物品(手機、電子設備應關閉)。攜帶除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以外的物品(包括電子、通信、計算、存儲等設備)進入考試場所,將按違紀處理。
規則三。考生簽到後不得隨意離開考場。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離開考場的,須征得監考老師同意並由指定監考老師陪同,憑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進出考場。考生考試中途臨時離開考場,其離開時間計入其考試時間。
第四條?考場為考生提供微積分紙和筆。考試結束後,微積分紙筆由監考老師收回,考生不得帶出考場。違者將按違紀處理。
第五條?考生就座後,在登錄界面輸入準考證號和居民身份證號登錄考試系統,認真核對屏幕顯示的相關信息,閱讀並遵守考生須知和操作說明,等待考試開始。
第六條?考試時間以考試系統計時器為準。考試開始30分鐘後,未簽到的考生視為缺考,考試系統不再接受考生登錄。
第七條?考生進入考場後,應自覺遵守考場規則,維護考場秩序,尊重並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檢查,保持考場安靜,遇到問題舉手示意。
第八條?考試過程中,如有機械、設備、網絡、電力出現異常,考生應及時舉手,請監考人員協調解決。不得自行處理,嚴禁自行關閉或重啟考試機。如因機器設備故障等客觀原因造成答題時間損失,考生可當場向監考老師要求加班,監考老師將按相關規定處理。考試結束後,不再受理考生非當場提出的加班請求。
第九條?考生可以在考試開始90分鐘後交卷離開考場。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嚴禁關閉考試機器,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喧嘩。
第十條?考試時間到了,考試系統會自動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交卷。
第十壹條?考試過程中,考生應按照考試制度要求進行操作,因與考試無關的操作造成的壹切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考試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令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31)。有嚴重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考生,將記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誠信檔案,相關信息將向社會公布並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相關記錄還將納入全國信用* * *享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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