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潤分配令
根據我國《公司法》、《稅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司按下列順序分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期限。
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益彌補。下壹年度收入不足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這裏的虧損,是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從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中,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繳納所得稅,即公司應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彌補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後仍存在的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向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全體股東同意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進行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