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容準確完整。
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的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等有關信息在賬內逐項登記,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晰、登記及時、字跡工整。對於每壹個會計科目,壹方面要計入相關的總賬,另壹方面要計入總賬所屬的明細賬。帳簿記錄中的日期應填在會計憑證上的日期;如果自制原始憑證(如領料單、領料單等。)作為記賬依據,賬簿記錄的日期應根據相關自制憑證上的日期填寫。
另外,負責登記賬簿的會計人員在登記賬簿前,應對經過專門審核人員審核的會計憑證進行審核,這是崗位責任制和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記賬員如果看不懂記賬憑證中的壹些問題,可以向記賬憑證填制人或其他人員詢問;如果認為會計憑證處理有錯誤,可以暫緩登記,並及時向會計主管人員報告,由會計主管人員作出變更或公布的決定。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不同時填制記賬憑證的記賬人員不得自行更改記賬憑證。
(2)登記賬簿應及時。
登記賬簿的間隔時間應該是多長,沒有統壹的規定,要看單位采取的具體核算形式。壹般來說,越短越好。壹般情況下,總賬三到五天登記壹次即可;明細賬的登記間隔比總賬短,日記賬和債權債務明細賬壹般壹天登記壹次。現金和存款日記賬應根據收付憑證隨時逐筆登記,每日終了結算余額。負責現金和存款日記賬的專門人員必須每天了解銀行存款和現金的實際數額,謹防在經營活動中開空頭支票,影響資金的正常使用。
(3)註明記賬符號。
登記完畢後,應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已過賬的符號,表示已記賬。記賬憑證上有專門的欄目,應註明記賬文號,以免重復或遺漏。
(4)寫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