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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有什麽區別?

壹、企業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主要區別

1.看和所得稅的區別。

從會計角度看,二者的差異表現在兩個方面,即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通常所得稅會計有兩種方法,壹種是應交稅費法,另壹種是納稅影響會計法。從稅法角度看,所得稅通常表現為所得稅成本的計算。有可抵扣項目和不可抵扣項目兩種,也與資產、損失和收益的處理有關。

2.從增值稅上看區別。

新會計準則頒布實施後,增值稅與稅法的確認大概是壹致的,但在目的和原則上有區別,主要表現在稅法對增值稅的確認範圍越來越廣。

(1)售後回購增值稅處置。例如,甲公司於2011年5月向乙公司作為賣方供應壹批產品,總價654.38+0.2萬元,其中增值稅654.38+0.7萬元,成本8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A公司在10月30日前回購1.3萬元。由於回購的成本高於原供應價格,差額應按期計提利息,時間長短在回購期間,應計入財務費用。但稅收是不同的,應該包含在銷售和采購這兩項經濟業務中。

(2)賒銷貨物增值稅的處理。企業賒銷商品時,已經按照商品全額開具了增值稅發票,但還存在壹些問題,即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如果回款出現問題,這種經濟活動獲得的收入就不能正常進入企業。如果設備在客戶端尚未正常安裝調試,風險報酬可能無法轉移,在會計核算上也不能作為壹定的收入。

3.再看所得稅和營業稅的區別。

(1)從收入上看區別。收入是影響企業稅負和經濟效益的首要因素。公司的壹些捐贈收入和投資人的投資,在稅法上都是收入。企業的壹些視同銷售行為也屬於收入範圍。從這裏我們可以知道,就範圍而言,稅收收入比會計收入要廣得多。從稅法角度來看,確認收入不僅包括會計收入,還包括捐贈收入、非貨幣性匯兌收入、債務重組收入、視同銷售等。

(2)從營業稅上看區別。根據《營業稅條例》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營業稅的應稅業務發生在納稅人收到主營業務收入或者取得主張主營業務收入的證據的當天。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以預收賬款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應按照稅法規定計提營業稅,而財務會計只將“預收賬款”作為負債,只有在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符合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時,

(3)從固定資產的核素看區別。不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合理選擇折舊方法。a公司根據自身特點,對建築物和廠房采用平均使用年限法,對公司貨運卡車采用工作量法,對其他設備根據自身特點采用適當的方法。

(4)看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區別。當發現可能的減值跡象時,將估計可收回金額。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時,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並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企業還有壹些使用壽命無法確定的無形資產,公司財務人員每年都會進行減值測試。在會計核算中,需要註意的是,資產減值損失壹旦確認,就不能轉回。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發展模式

1.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協調發展的原因

如果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分離程度比較高,會對稅收產生壹些不好的影響。如果超出正常範圍使用謹慎性原則,會給企業帶來壹些缺口,讓企業增加利潤。如果兩者分離程度較高,也會給企業帶來所得稅征管上的困難。當然,更高的分離度也會給政府稅務部門帶來很多困難,比如工作難度加大,成本增加。

2.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發展模式。

(1)加強政策宣傳和會計信息披露。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都要加大宣傳力度,確保會計和稅法部分內容的宣傳和培訓能夠納入正常的工作範圍,以增加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協調的效果。

(2)會計要素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協調。第壹個會計制度各方面都規範了,但是稅法沒有硬性規定,所以要給壹些調整;如果對所得稅的影響仍在正常範圍內,如果對政策執行和所得稅征管有影響或只要沒有影響,所得稅政策可以像會計政策壹樣進行調整。二是在會計核算中,企業不能擅自改變會計賬簿的記錄和會計報表中的金額,只能采用年末納稅調整法進行調整。

(3)會計處理方法的協調。在社會經濟中,由於多方面的影響,會計估計與會計納稅額存在較大差異,可以適用稅收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現實中,很多企業傾向於適用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

對於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目前還沒有壹個非常穩妥的模式。加強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非常重要。因此,有必要合理分析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結合當前經濟發展形勢選擇最可行的協調模式,進壹步完善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