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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賬簿

公民個人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核算;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條、第五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私自設置會計賬簿;

3、未按規定填寫和獲取原始憑證或填寫和獲取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要求的;

4.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6.提供給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不壹致;

7.未按照規定使用文字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