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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法律主觀性:

關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財政部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5438號+0-股份支付》進行了規範。2006年以後,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全部按照該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事實上,股權激勵企業的所得稅處理缺乏明確的規定,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不完整。上市公司不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規定的原則對股權激勵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導致披露報表不準確。股權激勵的會計與稅務處理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2號),明確了我國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原則。公告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按照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股票的公允價格和數量,計算確定上市公司在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以換取激勵對象提供的服務的對價。(1)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能夠立即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為上市公司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2)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股權激勵計劃行權需要等待壹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的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內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相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股權激勵計劃可行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當年上市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3)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股票實際行權日的收盤價確定。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8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65438號+0股支付》的規定,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準則對股權激勵的處理存在明顯差異:《企業會計準則第11股支付》規定,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對於具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員工滿足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對其獲得的服務進行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2012)規定,對於股權激勵,上市公司在等待期間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能在計算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後,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才會根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壹般為股票實際行權日的收盤價)與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當年上市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無論是在股權激勵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間的確定上,會計準則與稅法都存在明顯的差異,導致企業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關於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股份支付》規定,股份支付在壹個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中確認為費用,但在以後的會計期間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在後續抵扣期間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確認為可抵扣的時間性差異,從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以稅務機關未來可用於股權激勵的稅前扣除金額為基礎。因此,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股份支付可在稅前扣除的估計為基礎。如果股價變動影響未來稅前可抵扣金額,則未來稅前可抵扣金額的估計以當前股價為基礎。但是,當確認稅前可扣除的金額超過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費用時,超出部分應當直接進入權益。財政部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中做了簡要介紹。關於“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問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規定,股份支付相關費用按照會計準則確認為成本時,相關所得稅影響應當區別稅法規定處理。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的,不形成暫時性差異;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費用的,按照會計準則,在確認成本費用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其導致的暫時性差異。滿足確認條件的,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在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準則確認的股份支付相關成本的,超出部分的所得稅影響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8號之前。當時對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8號發布後,允許企業扣除稅法中與股份支付相關的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中,企業應按規定處理遞延所得稅。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中規定的比較原則是問題的核心,其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獲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和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選項值= timevalue)+ intrinsicvalue。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5438號+0-股份支付,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和費用的金額,按照期權價值計算(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計算,後續公允價值變動不予確認。對於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權益工具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包括時間價值和內在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2012),最終企業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僅為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通常為股票實際行權日的收盤價)與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這種差異其實就是期權的內在價值。所以在企業所得稅中,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但內在價值的變化造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案例* *公司是中國a股上市公司。兩年時間裏,公司分別對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至2014 12 31,公司股票期權激勵的具體內容見文末表格。* *公司股票2月31日、2013日的價格為12.5元/股,2月314日為12元/股。* *公司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2013年為4.5%,2014年為4.1%,2015年為4.2%。* *公司授予甲方和乙方的股票期權行權條件如下:A:股票期權只有在公司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方仍在公司工作的情況下才能行權。B:只有當* *公司股價超過13.5元/股,且乙方仍在* *公司工作時,才能行使股票期權。截至2014、12、31日,甲乙雙方均未離職。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對* *公司2013和2014年度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進行探討。分析本案例股票期權激勵為權益結算股份支付,本次股票期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分別在2013和2014進行分析。201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1-股份支付,企業應在等待期間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勞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方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方仍在* *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根據案例提供的資料,* *公司2013年度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滿足非市場條件。因此,在會計上應確認費用,並作如下會計處理(單位,元):管理費用借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萬元。會計上,根據股權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既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出於稅務目的,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中,需要在2013 12 31日確認期權的內在價值,並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股份公允價值為20000×12.5×1/2 = 125000(元)。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20000×4.5×1/2=45000(元)。內在價值8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遞延所得稅資產2萬元。2013年,根據會計準則,* *公司當期確認成本5萬元,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萬元,超過了公司當期確認的成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超額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萬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7,500 (80,000-50,000) × 25%所得稅費用2065,438+04:對個人B而言,2065,438+04年* *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規定的行權條件為股票。雖然2月314日* *公司股價為12元/股,但市場條件並不滿足。然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號。11股支付,只要員工滿足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該對其獲得的服務進行確認。個人股票期權:20000×5-50000=50000(元);對於個人股票期權:50000×6×1/3=100000(元)。借:管理費用150000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0000。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基本同上:股份公允價值:甲方個人部分公允價值為20000×12=240000(元)。乙方個人部分的公允價值為50,000× 65,438+02× 65,438+0/3 = 200,000元。總數是440000元。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甲方個人部分的行權價格為20000×4.5=90000元。乙方的行權價格為50000×6×1/3=100000元(人民幣)。總計190000元。內在價值25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繳稅62500元。減去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萬元。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42,500元。同樣,截至2014年度,* *公司確認的股權激勵累計成本為200000元(50000+150000)。截至2014年度,* *公司預計未來可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萬元,超過了公司股權激勵的累計成本費用。這5萬多元中,3萬元已經通過2065,438+03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剩下的2萬元應該通過2065,438+04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具體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20000×25%)所得稅費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