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出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確認為當期費用。
22.未實現的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進行分配。
23.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確認的融資收入;在實際利率法計算結果與實際利率法計算結果無顯著差異的情況下,也可采用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
24.超過壹個租金支付期仍未收到租金的,應當停止融資收益,將已確認的融資收益轉回,轉入表外核算。實際收到租金時,將租金中包含的融資收益確認為當期收益。
25.出租人應當根據承租人的財務和經營狀況,租金的逾期期限,分析融資租賃應收款項的風險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對融資租賃應收款項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差額合理計提壞賬準備。
26.出租人應當定期檢查無抵押殘值,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檢查壹次。
有證據表明未擔保余值已經減少的,應當重新計算租賃利率,由此減少的租賃投資凈額應當確認為當期損失,後續期間應當確認的融資收益應當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利率確定。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額值得收回的,應當在原確認損失金額內轉回,並重新計算租賃利率。在以後期間,應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利率確定待確認的融資收入。當無擔保殘值增加時,不作調整。其中,租賃投資凈額是指融資租賃中最低租賃付款額與無擔保殘值之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
27.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收入。
28.出租人應披露融資租賃如下:
(1)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收到的最低租賃收款額,以及以後年度收到的最低租賃收款總額;
(2)未實現融資收益余額;
(3)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攤方法。29.出租人應當根據資產的性質,將用於經營租賃的資產列入資產負債表的相關項目。
30.經營租賃的租金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采用直線法確認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31.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32.對於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應采用出租人通常對類似應折舊資產采用的折舊政策進行折舊;其他經營性租賃資產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33.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收入。
34.出租人應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各類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