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發票b和c被騙, 應該如何處理
1、這裏面涉及幾個問題,不同罪名下,認定和需要承擔的責任不同。 2、A被騙,說明D是開具虛假的發票,屬於詐騙行為。如B和C只是介紹,並無***同詐騙的犯意聯絡,不構成犯罪。 3、虛開發票罪只對D進行處罰。介紹的也不構成犯罪。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B和C屬於介紹性質,但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以此罪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根據《決定》第壹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5、根據以上的分析,B和C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名上,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據妳所說情況,主要是從證據角度分析。刑事案件孤證不能定罪。要求證據與證據之間相互應證。 就本案,A和D都指人B,B的介紹性質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極大。而C,除了B壹個人指認,並無旁證來予相互應證,C又不承認。那麽,C定罪基本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