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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止賭博暫行條例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都是違法行為,必須堅決禁止。第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懲處。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除沒收其賭博所得財物外,處以行政拘留,五百元以下罰款或勞動教養。

壹、提供賭具、賭場、交通工具,抽頭牟利的;

二、參與賭博活動,經教育不改的;

三、縱容、誘使、教唆、強迫他人賭博的;

四、制造、銷售、出租賭具的。第五條 具有第四條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分別確定處罰,合並裁決。但是,拘留合並不得超過十五日,罰款合並不得超過五百元,受拘留、罰款處罰,在執行完畢後還需要勞動教養的,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可收容勞動教養。第六條 參與賭博活動,但情節較輕的,可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國家、集體單位的幹部和職工,由所在單位同時給予行政處分。第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基層幹部參加賭博或支持、縱容賭博的,從重處罰。第八條 參與賭博活動,主動坦白交代,並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者,從寬處理或給予表揚、獎勵。第九條 對查獲的賭具、賭博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上繳。賭博活動中形成的債務,壹律廢除。第十條 阻礙公安人員查緝賭博活動,或者包庇賭博違法分子,不夠刑事處罰的,處行政拘留、三百元以下罰款或勞動教養。第十壹條 任何公民發現賭博活動,都有權予以制止、向政府報告或將違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機關。

檢舉揭發賭博活動,檢舉揭發制造、銷售、出租賭具或協助政府制止賭博有功的人員,由人民政府予以表揚、獎勵。第十二條 對公安司法人員和檢舉揭發制止賭博活動的幹部、群眾行兇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第十三條 冒充公安人員抓賭,劫掠財物的,依法從重懲處。第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追究刑事責任、送勞動教養或處以行政拘留、罰款的,分別按有關法律、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