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建築工程和建設工程財務審批把關要點:
⑴.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單價和金額執行情況的管理:
①.已經存在單價的工程量,按工程監理及業主工程部門、領導簽字後付款;
②.包幹或總則規定的金額,按合同規定支付方法支付;
⑵.合同條款中規定以外的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①.合同條款中有規定支付方式的,按規定的支付方式對工程進度款進行管理;
②.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支付方式的,壹般有二種管理方式:
ⅰ.按照招投標規定的原則精神進行組價,暫以結算工程進度款,最終以審計或中介機構審定的單價作為結算價;
ⅱ.增加聯系單,並且又無規定單價的工程量,合同又無規定支付方式,均在辦理工程結算時壹並予以計算;
①.預付備料款[或動員預付款]支付的管理,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支付,土建工程以當年完成工程量的30%以下,安裝工程以當年完成工程量的10%以下為標準;
②.預付備料款[或動員預付款]扣回的管理,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起扣點進行扣回;
①.合同規定以銀行保函方式的,應保管好銀行保函;
②.合同規定以貨幣資金作為保證金的,嚴格意義上應專戶儲存,還應註意利息的處理;
①.結算保證金,按照合同規定進行扣回,在工程結算辦妥後予以退回;
②.質量保證金,按照合同規定進行扣回,待工程質保期滿後予以退回;
2、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個環節,如前期決策、勘察設計、招投標、概算、預算、結算各個過程中的審查重點。及常見舞弊手段。
⑵.前期決策的民主討論和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廣度;
⑶.前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進行報批;
⑷.前期決策是否正確,前期方案論證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執行;
⑴.設計方案招投標的程序或設計方案確定是否體現科學、民主、可行性;
⑵.設計方案是否經過優化,有否推行“限額設計”;
⑶.設計費用計取方式同工程造價有否關系,如有將會影響設計的具體內容;
⑸.設計過程中適當引入獎勵機制,對於方案最佳且造價最為合理的,予以獎勵;
項目設計階段目前存在的問題: 當前推行限額設計尚有
。壹方面,長期以來人們只註重技術創新,設計人員在控制工程造價上的創新卻很少得到表彰和獎勵,反而要承擔更多的風險,這樣勢必挫傷設計人員主動控制工程造價的積極性。另壹方面,現行設計費收費偏低和計算方法不利於開展限額設計。實行限額設計,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勢必付出更多的勞動和時間,低費率的設計收費與其所付出的勞動並不匹配;設計收費按工程投資額及相應費率計算更是與實行限額設計相矛盾。經濟利益會驅使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提高工程造價,而不會主動控制和降低工程造價。鑒於此類情況,以行政和經濟手段促使設計人員主動實行限額設計,控制工程造價是今後必然趨勢。 技術和經濟的
。長期以來,在工程建設領域,工程設計和投資控制工作聯系不夠緊密是壹種普遍現象。壹提到設計,大家必然想到那是設計人員的責任;壹提到造價控制,想當然的是造價人員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壹般都是設計人員根據設計委托進行現場調查,選擇方案,進行設計,不同階段向造價人員提供條件,進行估價或預算。造價人員對工程概況、現場情況了解很少,無法將各種影響因素考慮全面。所以工作中既要克服片面強調節約、忽視技術,又要反對重技術、輕經濟、設計保守浪費的現象。所以造價人員應該及時對項目投資進行分析比較,回饋造價信息,能動地指導設計,使設計方案在滿足生產要求的前提下,節約投資。 設計中成本控制
。設計人員在設計中壹般都比較註重設計產品安全實用,技術先進,強調設計的產值,而對設計產品的經濟性不夠重視,不抓設計中的經濟指標和成本控制工作。另外,現行的設計收費標準是以工程造價為取費基數,對設計中造成的浪費缺乏明確標準和控制措施,不帶任何經濟責任,具有較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2001年國家建設部對設計費重新調整,但隨著與國際接軌,工程設計收費方法將引入限額按比例提成的機制,使得設計單位增強為業主控制投資成本的意識。 造價控制環節脫節。 目前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管理部門都采取分段式的管理方法,與之相適應的估算、概算、預算和結算也是分段編制的。設計單位壹般負責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但結算壹般都不參與,造成投資控制的脫節。現在新材料、新設備不斷更新,價格不斷變化,定額調整滯後,對工程造價的約束力降低,預算和結算差距不斷增大,如果設計單位沒有機會了解實際發生的工程成本,做不到評價前階段造價控制質量如何,缺乏信息回饋,無法進行事後分析,積累經驗的機會,在以後的工作中遇到同樣的問題也就不能有所突破,不能進壹步提高造價工作的質量。
當然,當前工程造價工作中還存在工程造價管理體制滯後,帶有計劃經濟色彩,對市場經濟適應性不強等等壹些其它方面的不足。
⑴.對參加投標單位的資質條件設定的審查;
⑵.對報名參加投標單位的資質等要素進行審查,決定入圍單位;
⑶.對招投標的實質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主要內容有:
①.招投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等規定;
②.招投標的條款是采用標準或通用格式,還是結合本單位工程項目實際情況而制訂的,要註意條款的完整、嚴密性,不能有相互矛盾的條款出現或存在;
③.招投標的數值表示均要明確其本數是否包括;工期是天數還是月數,天數是自然天數還是標準天數;
④.招投標文件明確規定投標單位的投標書的格式要求和規定,例如工程量清單的編號是否可以用國標清單的編號;等等。
⑤.對投標單位標函中不合理或不報價的項目,是否可以進行詢標和是否可以調整;
⑥.招投標文件中暫定項目的金額和列示是否明確;
⑦.對施工中出現新的計價項目是如何進行計量和計價的規定,特別要註意的下浮比例是如何確定;
②.評標辦法的數值規定是否合理,有否漏洞,特別是正負數值所對應的分數是否合理;
③.對出現相同數值的處置辦法,以及數值的小數取值的規定;
④.對出現例外情況的應急處理措施和辦法;
內容與代建的協議有類似,主要有基本條款、通用條款、專用條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