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科目,主要用於計算出口視同內銷的成本,沖減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2.是“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科目,主要用於核算出口視同內銷的收入,沖減相應的出口收入。
3.是“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出口視同內銷”科目,主要用於計算視同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通過該科目調整本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增減。
4.是“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視同內銷”科目,主要用於計算視同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通過該科目調整本期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增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出口貨物發生下列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視同銷項稅或增值稅內銷。主要包括:
1.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2、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退(免)稅。
3、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填報相關單證。
4、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具《出口代理證書》的貨物;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上述五種出口視同國內貨物,納稅條件、流通環節、申報期限不同,出口企業需要根據不同的貿易方式和企業類型計算核算相應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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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