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搬遷企業購建與搬遷前性質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固定資產置換),並按照搬遷規則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允許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固定資產置換、技術改造和職工安置費用,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因生產經營方向改變,不使用搬遷收入置換固定資產或進行技術改造,而是使用搬遷收入購買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相關費用可從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扣除,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3.搬遷企業無固定資產置換、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項目報告的,搬遷收入加上各類被拆除固定資產的出售收入,扣除各類被拆除固定資產的折舊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搬遷企業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買的固定資產,可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提折舊或出售,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自計劃搬遷的第二年起五年內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搬遷收入在五年內完成的,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余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關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