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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財稅字[1999]第183號-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應稅營業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的營業額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人承擔的租賃貨物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租賃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貨物的買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出租人承擔的其他費用。最近有地方來信詢問融資租賃企業境外外匯貸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征稅時扣除。現在清楚如下:

納稅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以向承租人收取的總價及價外費用減去出租人承擔的租賃物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相應征收營業稅。租賃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租賃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貸款利息支出。

本規定自7月1999日起執行。此前,無論執行中是否允許扣除境外外匯貸款利息支出,均不再調整納稅人此前營業額。

國稅函[2000]514號-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的通知

據了解,目前部分地區在對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時,政策執行情況不壹,有的征收增值稅,有的征收營業稅。為統壹增值稅政策,嚴格執法,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不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征收增值稅,但不征收營業稅;租賃貨物所有權未轉移給承租人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征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購買設備,按照承租人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出租給承租人。在合同期內,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權。合同到期支付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剩余價值購買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的規定,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內資企業同等對待,按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也適用於外經貿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

2000年10月65438日

財稅[2003]16號-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融資租賃節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營業稅的若幹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二、關於稅目的適用。

(6)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出租方向承包方、承租方收取的承包租賃企業部分資產、承包費、租賃費(租賃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屬於企業內部分配,不征收營業稅:

1,承包人以承包人名義承包,承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承包人的經營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承包人的財務核算;

3.承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利潤分配是以承包人的利潤為基礎的。

(十壹)經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營業額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出租人承擔的租賃貨物實際成本後的余額。

上述租賃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貨物的買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由出租方承擔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9]69號-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融資租賃節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0.《實施條例》第壹百條規定的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人企業以融資租賃形式租賃的上述專用設備,且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融資租賃期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給承租人企業的,承租人企業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待遇,並補繳企業所得稅抵免。

財稅[2009]128號——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融資租賃節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三、關於融資租賃財產的房產稅。

對於融資租賃下的房產,承租人應當從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起始日的次月起,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沒有約定起止日期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承租人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

財稅[2065 438+03]106號——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融資租賃部分節選)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壹章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二條單位以承包、租賃、聯戶方式經營,承包方、承租方、聯戶(以下簡稱承包方)以發包方、出租方、聯戶(以下簡稱發包方)名義經營,發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發包方為納稅人。否則,承包商應為納稅人。

第二章應稅服務

第八條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專用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司法鑒定咨詢服務、廣播電影電視服務。

第三章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運輸服務和郵政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4)銷售量

1.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或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售後租回服務,以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國外貸款利息(包括外匯貸款利息和人民幣貸款利息)、債券發行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租回的經營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售後租回服務,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普通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14,10,1之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在中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企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出租方)的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貨物)的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和出口退稅審批管理。

第三條享受出口退稅的融資租賃出租人和融資租賃貨物的範圍和條件以及出口退稅的具體計算方法,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稅務登記管理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第四條融資租賃出租人應在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並確認出口退(免)稅資格後,方可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

第五條融資租賃出租人應當自第壹筆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出口退(免)稅資格確認。除了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2012)(僅從事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 不需要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但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格證書;

(2)融資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發布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出租人,可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補辦出口退稅資格認定手續。

第六條融資租賃出租人退(免)稅的變更和取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4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退稅申報和審核管理

第七條融資租賃出租人應當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者收到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次租金並開具發票之日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集全部相關憑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退還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八條融資租賃出租人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分別申報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在申報表附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填寫“RZZL”,並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融資租賃海洋結構物的,應提供向海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第壹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3)購買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繳款書(出口貨物)或海關專用繳款書(進口消費稅);

(4)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限5年及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應提供上市海洋油氣開采企業收據清單;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融資租賃出租人購買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融資租賃出租人不得對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條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人,應當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對購買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認證手續。

第十壹條主管國家稅務局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規定的計算方法對融資租賃貨物退稅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對於融資租賃出租人提供的用於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人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主管國家稅務局只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信息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融資租賃方為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由主管國家稅務局發函調查,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性並按規定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三條融資租賃出租人應當及時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報告,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退稅:

(壹)上述融資租賃項下出口貨物復運進口時,主管國家稅務局按規定追回融資租賃項下出租人已支付的退稅款,並出具貨物是否已完稅證明;

(二)取消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當按照規定向出租人追回已退稅款。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融資租賃出租人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稅資格、擅自偽造、變造融資租賃合同、提供虛假退稅申報材料等手段騙取退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規定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按照視同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 10 1起施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以融資租賃出租人收取首期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39號)同時廢止。

財稅管[2065 438+04]16號-關於租賃企業進口飛機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 65438+10月1日起,租賃企業進口壹般貿易項下飛機並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即空機重量超過25噸的進口飛機減按5%的稅率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4、65438+10月、1日起,上述已按17%稅率征收進口增值稅的飛機,超過5%稅率部分可予以退稅,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租賃企業在申請退稅時,應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進口飛機已繳納增值稅未抵扣的證明(格式見附件)。

租賃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從境外購買並租賃給境內航空公司的飛機,空載重量超過25噸且不能實際進入該區域的,不適用進口保稅政策,減按5%的稅率征收進口增值稅。

財稅[2065 438+04]18號-關於飛機租賃企業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飛機租賃業的意見》(國辦發[2013]108號)精神,促進飛機租賃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10月2014、1至2月2018、12、31,暫免征收飛機租賃企業購買合同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0號——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融資租賃節選)

為統壹政策執行,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三、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售後租回服務,在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有形動產價款的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收取的本金。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4.納稅人為有形動產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應收未收租金的債權以保理方式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按照現有規定繳納增值稅,並向承租人開具發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財稅[2015]第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融資租賃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65 438+05]68號)的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和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壹是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包括融資售後租回),按照其載明的租金總額和“借款合同”稅目,統壹按0.5%的稅率征稅並蓋章。

2.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出售和回購租賃資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未辦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請跟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