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安徽省物流協會。
第二條安徽省物流協會是集服務、聯系、學術交流為壹體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以安徽省物流供應商為紐帶,廣泛聯系物流行業人士,促進安徽省物流行業發展。
第三條本會宗旨:宣傳建設安徽,發揮徽商“誠信待客、善經營”的優勢,通過組織開展各種活動,廣交朋友,增進交流合作,為省內外徽商提供服務,促進安徽各項事業的發展。開展徽商歷史、經濟、文化的學術研究,弘揚徽商文化和精神,為促進安徽繁榮而努力。
第四條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經濟委員會,接受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安徽省民政廳是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點:合肥市宣城路103號11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安徽物流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密切合作與交流。
2.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交流活動,與物流研究團體和安徽企業家建立友好聯系;
3.組織物流文化和現狀的調查研究,加強對外宣傳交流活動,為安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信息咨詢和服務;
4、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為安徽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建言獻策,牽線搭橋;
5.與有關部門辦好物流論壇,促進經濟發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由自願加入本會的省內外各種組織的會員和個人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範圍和條件:
1.安徽省物流協會由省內自願加入的各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1)在安徽創業的著名企業家和安徽省企業協會企業界副會長、常務理事;
(2)在本省創業成功的安徽籍企業家;
(四)在本省從事物流研究的機構;
(5)從事物流研究的著名專家學者;
(六)與安徽有密切聯系的社會知名人士;
(7)相關社會組織。
2.具有上述七條之壹的企業、單位、團體和個人,熱心物流事業,擁護本協會章程,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並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3.安徽省企業/企業家聯合會會員可以參加安徽省物流協會的所有活動。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1.提交會員申請;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委員會將發給會員證。
第10條成員享有的權利:
第壹,成為協會成員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選舉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獲得我們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二。擔任董事的企業成員:
(1)會員資格要求:
1,支持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熱心於物流的發展和進步。
(2)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選舉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3.免費獲取協會提供的信息;
4.在企業發展中,可以獲得本協會會員單位提供的服務平臺;
5.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三、擔任企業執行董事的成員:
企業資產或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每年會費3000元。除董事的權利外,他們還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協會組織的大型活動;
(二)在企業發展中,可以獲得本協會的服務;
(三)協會手冊提供四分之壹頁面的文字宣傳和企業介紹;
(四)協會的宣傳媒體(如網站、報紙、雜誌、期刊)免費刊登企業簡介和相關信息;
(五)應企業要求提供個性化服務。
四。擔任副總裁的公司成員:
企業資產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每年會費5000元。除董事的權利外,他們還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與協會重要活動的決策;
(二)免費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在企業發展中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服務;
(四)經會長同意,以協會名義組織相關活動;
(五)應企業要求提供個性化服務;
(六)協會手冊為企業形象宣傳提供版面;
(七)協會的宣傳媒體(如網站、報紙、雜誌、期刊)免費刊登企業簡介及相關信息。
5.申請加入協會的非企業會員享有與企業董事同等的權利。
第十壹條成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3.接受並努力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4.關心協會建設,積極協助籌集活動經費;
5.向本會報告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委員退席應當書面通知會議。會員長期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審議本協會的工作報告;
4.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提出建議;
6.決定成員的吸收或罷免;
7.決定設立辦事處;
8.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9.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執行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本協會的領導工作;
2.制定協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協會工作機構的活動;
4.召開學術會議;
5.任命協會副秘書長及其下屬機構的負責人;
6.任命協會顧問和名譽會長;
7.增加或更換個別董事和執行董事,並報理事會批準。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簽署本會相關重要文件;
4、協調和領導處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5.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6.決定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1,會員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前,應當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七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協會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銷的,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條終止本會的議案,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壹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未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和委托,任何會員不得以協會名義開展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的合法業務活動受法律保護。未經本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散本會或終止其業務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