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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應該如何發展?

安全第壹,質量第壹。在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DBB)中,監理機構主要負責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是項目建設的重要參與者。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也是確保施工符合強制性標準,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關鍵前提。

目前,監理工作存在價格競爭無序、功能不夠、科技應用不足等諸多問題,不僅不利於監理工作的系統化發展,從長遠看也不利於建築業的可持續發展。針對監管存在存在感低、不規範的現狀,蘇州市先後出臺指導意見和實施方案,指導和改進監管工作,為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有利條件。

1,促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

201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放開建設工程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後,全面放開非政府投資和非政府委托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價格。在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過程中,監理行業逐漸出現低收費標準、高配置要求的不對稱競爭現象,優質優價原則難以體現,工程質量更加難以保證,迫切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與“監理費不得低於蘇州市工程造價信息市場信息價”的指導意見相對應,實施方案強調,監理服務價格以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監理行業服務信息價》為基礎,無論是招標還是非招標監理項目,監理服務費都應等於甚至高於市場價格,充分保證監理服務質量。此外,政府投資項目可參照原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繼續執行政府指導價,即基準價格上下浮動20%。

不難發現,新政在繼續發揮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也旨在用“有形之手”輔助“無形之手”打擊“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害死業主”的低價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的有序進行。

2.推進合同履行動態監管。

近年來,在工程監理的改革過程中,加強工程監理的履約監督是主流方向:壹方面,壹些地區探索建立了工程監理的履約保證金和索賠制度;另壹方面,保險市場還創新性地開發了建設工程監理履約保證保險,以配套保險保障建設工程監理人員履行監理義務。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前,新政要求蘇州市建築業從業人員管理服務平臺管理機構在核對人員配備、合同金額符合要求後,形成建設監理合同基礎信息表,再將信息表推送給當地工程安全監督機構進行現場核查,業主在此基礎上可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中,新政明確將監理企業履約情況納入監理企業綜合信用評價,評價結果和分值也將納入監理招投標評分體系,實現“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

可以看出,新政策的目的是提前檢查監理企業的人員配備和合同金額,加強監理企業的履約能力;過程中的評價和過程後的獎懲相結合,將促使監理企業加強監管——通過構建事前、事中、事後的閉環,解決工程監理中普遍存在的績效不足問題。

3.推進“實名登記制”管理

隨著建築工人實名制登記工作的全面展開,將項目現場管理人員納入“實名制登記”管理也是加強項目現場管理的手段之壹。這意味著,在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實名制管理的同時,監理機構也要做好監理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實名制管理。

新政強調監理企業要嚴格按照監理合同執行考勤制度。壹方面,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實名制登記系統”考勤進入施工現場,另壹方面,值班監理人員的履職情況應作為月度監理報告的內容提交。在此基礎上,將監理企業的“實名制”管理作為行政他律和監理自律的必要內容,甚至作為監理項目評價的基本條件。

事實上,加強監理人員的“實名制登記”管理,有助於解決工程監理現場監理人員更換頻繁、監管難度大等問題,也是加強履職監管、提高整體監理效率的重要途徑。相應地,質量五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實名登記制,建築工人,和其他項目管理制度也加快。

4、推廣使用監理記錄儀。

值得關註的是,在溫州等地初見成效的監理記錄儀,被蘇州正式采用:新政要求監理企業為監理人員配備監理記錄儀,加強工程節點監理現場記錄管理。這是工程監理機構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和“互聯網加監理”模式,提高監理有效性的新嘗試。

監理人員應遵循監理工作記錄儀的使用要點和使用範圍,在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現場工作過程中,使用其動態記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采集的影像數據將作為監督整改的有力依據,也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和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數據。

近年來,我國逐步取消強制監理,開始試點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建築師負責制,探索“監理+保險”的多元質量安全管理模式。在與國際接軌、創新發展的同時,工程監理也應加快創新步伐。蘇州即將實施的新政策壹方面強化了監理的工作地位,發出了積極的行業信號,另壹方面也給監理行業以啟示:只有適應變化,才能迎來機遇;只有創新和改變不會被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