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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會計中“三方買斷制”的具體核算是怎樣的?各位,謝謝。

我國目前有壹些生產企業因為自己沒有出口權,也沒有相關專業人員,就委托有出口權的外貿公司代理出口自己的產品——也就是所謂的代理買斷制的出口模式。這種貿易方式近年來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外貿出口的重要形式之壹。在代理出口業務中,作為委托人的廠商與作為受托人的專業外貿公司之間的收益分配焦點是“買斷”價格的折扣率(也稱協議匯率或約定匯率),它決定了雙方對出口業務的收益分配比例。本文以65438萬美元的出口額為基礎進行分析計算。例如,某生產企業擬出口65438+萬美元的貨物;生產該商品的原材料采購成本為58.82萬元(註:後面未強調的材料均為人民幣);購買時,進項增值稅為654.38+萬元;出口結算外匯匯率為8.03;退稅率為13%;所得稅率為33%。生產企業的基本收益分析為1。企業自行出口,外匯收入1萬美元。(1)收益計算。10×8.03=80.3(萬元);退稅80.3×13%=10.439(萬元);不能減免的稅額為80.3×4%=3.212(萬元);免稅額為10-3.212 = 6.788(萬元);退稅67880元(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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