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現金流量表應當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列報現金流量。
第五條 現金流量應當分別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
但是,下列各項可以按照凈額列報:
(壹)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
(二)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項目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
(三)金融企業的有關項目,包括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的貸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與支付、同業存款和存放同業款項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業拆借資金、以及證券的買入與賣出等。
第六條 自然災害損失、保險索賠等特殊項目,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歸並到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類別中單獨列報。
第七條 外幣現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應當采用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現金流量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應當作為調節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