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以到達CFO,財務總監,或更高,ceo,首席執行官。
我們國家現有會計職稱:初級、中級和高級,初級職稱有會計員、助理會計師,中級職稱有會計師,高級職稱有高級會計師。
1、初級:助理會計師,僅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不屬於初級職稱,可以從事會計工作,並非擁有初級職稱。 課程:《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
2、中級:會計師 課程《中級會計實務》、《經濟法》、《財務管理》
3、高級:高級會計師 《高級會計實務》
獲取上述相應職稱的人員,必須參加相應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統壹考試,包括:
1、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2、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3、取得高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
對於初中級資格,國家實行考試授予制度,而對高級資格,國家實行考評結合的授予制度。
在實行上述授予制度後,職稱不再由國家直接授予,而改為由聘任單位根據規定自行聘用任命,國家只負責授予相應的任職資格。
[編輯本段]報考條件
初級:
(壹)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中級:
(壹)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壹年。
5、取得博士學位。
(三)對通過全國統壹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會計工作的合計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編輯本段]考試題型及題量試題題型
初級資格考試:
初級會計實務: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經濟法基礎: 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中級資格考試:
中級會計實務: 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財務管理: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經濟法: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試題題量
考試答題時間定為:
初級會計實務為3小時(180分鐘),中級會計實務為3小時(180分鐘),
其他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小時30分鐘(150分鐘)。
[編輯本段]答題要求
試卷包括:試題、答題卡、答題紙。
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三種題型,必須按規定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規定位置填塗答題,在試題上答題的,壹律按無效處理。
計算分析題、簡答題、綜合題必須用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上規定位置答題,用鉛筆答題或在草稿紙上答題的,壹律按無效處理
[編輯本段]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問題解答
1、 問:我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目前尚未辦妥申領手續,能否報名參加考試?
答:不能。根據全國考辦規定,報考人員在辦理報名手續時,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問:對報名參加考試人員的學歷有何規定?
答:(1)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高中或中專畢業以上學歷。
(2)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大專(含)以上學歷。且須具備壹定會計工作年限,如:大專學歷,會計工作滿五年;本科學歷,會計工作滿四年等等。
3、問:報名年度是指何年度?
答:報名年度壹般為考試年度的前壹年,計算年限的截止日為該年度的12月31日。2008年考試的報名年度為2007年。4、問:對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等專業技術中級資格的人員,如何報名參加中級考試?
答: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從事會計工作年限不作要求。
5、 問:香港、澳門居民要報名參加考試,應具備什麽條件?
答:港澳居民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具有中華人民***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
6、 問:關於“會計工作年限”如何理解?
答:(1)根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38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施行後,無證上崗屬違法行為,不能作為合法的會計工作年限。
(2)根據財政部2000年11月21日《關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學歷與會計工作年限問題的通知》(財會〔2000〕16號)規定,有關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因此,有效會計工作年限可累計計算。
7、問:請問今年網上報名的方式、時間?
答:今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試點,有的省市全部采取網上報名,有的省市只在部分地、市實行網上報名試點。在網上報名時須牢記報名註冊號、密碼,網上報名開通時間由各省在全國統壹規定的報名時間範圍內自定,壹般在11月底前完成。
8、問:如何區分首次、非首次考生?
答:非首次報考考生是指2007年度已經報考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並有通過科目的考生,此類考生的有關信息可在報名數據庫中搜索查找。其余考生均視為首次考生。
9、問:跨省市報考的考生如何進行報名?
答:跨省市報考的考生請直接在2008年考試的省報名,並請填寫準確檔案號等相關信息。
10問:對違紀違規的考生,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和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3號令)規定,對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資歷證明的考生,將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兩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1、對考試合格人員的頒證,有何規定?
答:對考試合格人員,將依據報名條件的相關條款,繼續實行驗證領取合格證書的規定。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將不予頒發合格證書。
12、問:網上報名須註意哪些事項?
答:(1)考試報名前本人須仔細閱讀相關文件要求,慎重報考,繳費確認後,不再辦理退考;
(2)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應對通過網上輸入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進行報名,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由考生承擔全部責任;
(4)考生不能同時使用新、舊兩個身份證,報名與考場使用的身份證必須壹致;
(5)登錄網頁提交報名信息並得到“報名已確認”信息時,方為報名成功,逾期則視為放棄報名;
(6)考生報名信息可在報名期間內上網自行修改,壹旦繳費確認後,不允許再改動報名信息。
13、問:考生報名照片如何獲取?如何上傳照片?上傳照片的要求和用途?
答:考生可用視頻攝像頭及網上報名系統提供的拍照程序自行拍攝報名照片後上傳。
上傳電子版照片為本人近期證件照,格式為JPG,所占數據容量為10K以下,寬高比例為114×156像素(可以用系統指定照片處理軟件對照片進行處理,以符合上傳照片的要求。系統指定照片處理軟件自帶處理演示)。由於此方式運用較煩瑣,建議盡可能采用視頻攝像頭方式獲取照片。
上傳的照片將用於準考證、考場安排表、合格人員登記表等。上傳照片成功後,可在《報名表》右下方查看自己的照片。
14、問:考生參加考試應註意哪些事項?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考生須知》、《考場規則》和《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並特別註意以下幾點:
(1)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兩證必須同時具備)進入考場;
(2)考生在開考前20分鐘可進考場,遲到30分鐘不得參加考試。開考後60分鐘可交卷離開考場;
(3)考生務必攜帶藍色(黑色)鋼筆或圓珠筆、2B鉛筆、橡皮。不得攜帶電子記事本類計算器和尋呼機、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
(4)考生須自覺遵守《考場規則》。依據《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違規人員將視情節受到責令離開考場、考試成績無效、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及作弊行為、建議所在單位開除或解聘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問:考試作答有何要求?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答題卡上的註意事項,並特別註意以下幾點:
(1)考生進入考場後,將本人與考試無關和不允許攜帶的物品放在考場指定位置;
(2)經監考人員核對考生信息無誤後,考生在考場情況記錄(登記)單上簽名;
(3)考試開始後,首先在試卷(試題本)、答題紙、答題卡上將本人姓名、科目代碼、準考證號碼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並用2B鉛筆將科目代碼和準考證號碼填塗到相應位置;
(4)要求在答題卡上作答的,必須用2B鉛筆填塗,試卷或答題紙上作答的,必須使用藍色(黑色)字跡鋼筆或圓珠筆,不得使用塗改用品;
(5)考試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題,並將試題本、答題卡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離開;
(6)考生不得將試題本、答題卡帶出考場。
16、問:考試前遺失了身份證、準考證怎麽辦?
答:遺失身份證的考生,參加考試前須及時到公安部門補辦臨時身份證或由公安部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帶照片)。
遺失準考證的考生,請及時與當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聯系補辦,實行全程網報的地區可自行從網上下載。16、成績管理?
17、問:會計職稱與註冊會計師的區別?
答: 會計職稱是會計行業裏面的壹種職稱資格,表示財務人員的級別,有初級(亦稱助理)會計師、中級會計師(亦稱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初級中級現在的政策是,需要參加每年五月的會計職稱考試,考試合格得到職稱資格;高級會計師除了參加考試外,還需要申請、評定等等,比較難。
註冊會計師是壹種職業。註會考試基本對考生沒有什麽限制,任何行業、資歷均可。不過考試很難,不像會計職稱考試60分就合格了,它還有通過率的限制。而且題量大,難度高。取得註會資格後,可以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工作,屬於執業會計師;或在企業工作,屬於非執業。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人員,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壹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編輯本段]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財會[2000]11號)
第壹條 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壹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壹)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壹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 對通過全國統壹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同負責。
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壹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同負責。
第十壹條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壹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壹)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於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