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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吸收合並會計核算的基本原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並,合並方在合並日應按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入賬價值。合並方將合並對價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合並成本。

合並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計入企業合並成本。將合並對價的非貨幣性資產購買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合並成本大於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商譽,合並成本小於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合並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確定方法相同。會計上按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的入賬價值與稅法上確認的取得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不同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