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民執業必須以“無犯罪記錄”為基礎;
(2)公民因申請出入境簽證,需要依法向公證處申請辦理是否有犯罪記錄證明的公證。
公民在執業時需要辦證的,應當憑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件(表)填寫《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證(或簽證)。
因申請出入境簽證需要依法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有無犯罪記錄證明公證的,應當填寫由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和公證部門簽署的公證申請文件復印件(加蓋公證處印章),並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公民有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證明》。
公民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或者直系親屬代為辦理,但必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派出所根據本通知規定出具公民無犯罪記錄證明的,需由經辦民警填寫《無犯罪記錄證明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公安派出所受理出具證明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情況復雜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所以學校保衛處不能開犯罪記錄,必須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