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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

6.投資在取得時應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

7.初始投資成本是指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

債券初始投資成本扣除相關費用及應收利息,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應作為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

以放棄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確定。

以債務重組而取得的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規定確定。

8.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按壹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於10年的期限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