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上繳的財政收入的;
(三)應上繳坐支的財政收入;
(四)不按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項目入庫的;(五)違反規定退還國庫資金或者財政專戶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