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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應付賬款的後果

壹、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四條規定,財政收入征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上繳的財政收入,並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上繳的財政收入的;

(三)應上繳坐支的財政收入;

(四)不按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項目入庫的;(五)違反規定退還國庫資金或者財政專戶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