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壹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壹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壹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