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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中國奧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縮寫為“COC”。

第二條 中國奧委會是以發展體育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為任務的全國群眾性、非營利性體育組織,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在與國際奧委會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及各國家地區奧委會的關系中,唯有中國奧委會有權代表全中國的奧林匹克運動。

第三條 中國奧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中國領土上宣傳和發展奧林匹克運動。

第四條 根據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憲章》規定,中國奧委會在非營利的活動範圍內享有在中國舉辦的與奧運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名稱、標誌、旗、格言和會歌的權利,並有在中國領土上保護上述奧林匹克名稱、標誌、旗、格言和會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責任與義務。

第五條 中國奧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國奧委會地址:北京市崇文區體育館路9號 郵編:10076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中國奧委會的業務範圍:

(壹) 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在全國範圍內發展和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宣傳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保證《奧林匹克憲章》在本國得到遵守;

(二) 促進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的發展,鼓勵和支持婦女全面參加體育競賽和體育活動;

(三) 全權代表中國組團參加地區性的、洲級的和世界性的綜合體育賽事,包括冬、夏季奧運會,冬、夏季亞運會和東亞運動會等以及其它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活動。在有關全國單項體育協會的合作下,選拔運動員組成中國奧林匹克代表團參加上述運動會,並為該團提供必要的費用和體育裝備。

(四) 協助其它全國性體育組織舉辦全國綜合性的比賽活動。

(五) 反對體育運動中任何形式的歧視和暴力,禁止使用國際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禁用的藥物和方法。

(六) 在中國選定適於舉辦奧委會、亞運會、東亞運動會等綜合性國際賽事的城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國奧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中國奧委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壹) 奧運會項目的全國單項體育協會的代表,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的2/3;

(二) 國際奧委會的中國委員是中國奧委會執委會的當然委員;

(三) 體育界、運動員及其他社會各界的代表。

第九條 申請加入中國奧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擁護中國奧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國奧委會的意願;

(三) 在中國奧委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壹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壹)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中國奧委會執委會討論通過;

(三) 由中國奧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 中國奧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中國奧委會的活動;

(三) 獲得中國奧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中國奧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選舉執行委員會;

(六) 聽取和審查上屆中國奧委會全體委員會議的工作報告;

(七) 提出修改中國奧委會章程的意見和建議;

(八) 討論有關在中國發展奧林匹克運動和中國參加奧運會、亞運會、東亞運動會等綜合性國際賽事等事宜。

(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 執行中國奧委會的決議;

(二) 維護中國奧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中國奧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中國奧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奧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國奧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奧委會章程的行為,經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中國奧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壹)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及委員;

(三) 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全國委員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每年召開壹次全國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執委會可召集特別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需有2/3以上委員代表出席,並以簡單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如票數相等,由主席裁決。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幹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司庫1人及委員若幹人組成執行委員會,主持中國奧委會的日常工作。執委會每5年改選壹次。

第二十壹條 中國奧委會下設:

秘書處(日常事務,對外聯絡);

財務部(下設市場開發委員會);

體育部(下設運動員委員會);

科教部(下設反興奮劑委員會、醫務委員會);

新聞委員會;

奧林匹克學術委員會;

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必要時可設其他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執委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中國奧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執委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執委會須有2/3以上執委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執委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中國奧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奧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中國奧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中國奧委會秘書長為中國奧委會法定代表人。

中國奧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中國奧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奧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授權副主席或秘書長代表中國奧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壹條 中國奧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奧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會贊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中國奧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中國奧委會經費必須用於中國奧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中國奧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中國奧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中國奧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中國奧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中國奧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壹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中國奧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中國奧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中國奧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中國奧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中國奧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中國奧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奧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經2000年1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奧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十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