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
2 .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和居民用煤制品;
3.書籍、報紙和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根據財稅字(94)004號文件,5月0日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994調整為13%。
國稅明電[1995]044號文件《關於農產品征稅範圍的說明》解釋,動物產品中的鮮奶,是指各種哺乳動物的奶以及經過凈化、滅菌等加工程序生產的奶。用鮮奶加工的各種乳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屬於該貨物的征稅範圍(即銷項稅額不能按農產品稅率13%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妳貿易公司經營的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取決於商品的品種。如果有稅率為13%的商品(如糧食、食用植物油、農產品),則銷項稅額應按13%的稅率計算,根本不應該懷疑,根本沒有申請的必要。
需要註意的是,妳的貿易公司既經營稅率為13%的貨物,也經營稅率為17%的貨物。妳必須註意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銷售額,否則將適用較高的稅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