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壹)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
(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壹)《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十壹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壹)采用會計年度、使用計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計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賬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采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並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七)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公司、企業執行《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壹)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壹)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三)對有檢舉線索或者在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四)對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定期抽查;
(五)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
(六)依法實施其他形式的會計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應當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規則》(財政部財監字〔1998〕223號)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證會計監督檢查的工作質量